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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簡字第138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侯蜜
詹佩珺
被 告 吳源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經訴外人鼎超雞鴨商行背書轉讓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 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8 紙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附表
┌─┬─────┬────┬──────┬─────┬────────┬────────┐
│編│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提示日 │
│號│ │(新臺幣)│ │ │ │ │
├─┼─────┼────┼──────┼─────┼────────┼────────┤
│1 │EA0000000 │參拾捌萬│ 吳源桐 │ 第一銀行 │102 年8 月23 日 │102 年8 月23 日 │
│ │ │伍仟貳佰│ │ 長泰分行 │ │ │
│ │ │元 │ │ │ │ │
├─┼─────┼────┼──────┼─────┼────────┼────────┤
│2 │EA0000000 │參拾陸萬│ 吳源桐 │ 第一銀行 │102 年8 月29 日 │102 年8 月29 日 │
│ │ │肆仟捌佰│ │ 長泰分行 │ │ │
│ │ │元 │ │ │ │ │
├─┼─────┼────┼──────┼─────┼────────┼────────┤
│3 │EA0000000 │參拾捌萬│ 吳源桐 │ 第一銀行 │102 年9 月25 日 │102 年9 月25 日 │
│ │ │肆仟伍佰│ │ 長泰分行 │ │ │
│ │ │元 │ │ │ │ │
├─┼─────┼────┼──────┼─────┼────────┼────────┤
│4 │EA0000000 │肆拾貳萬│ 吳源桐 │ 第一銀行 │102 年9 月29 日 │102 年9 月30 日 │
│ │ │捌仟柒佰│ │ 長泰分行 │ │ │
│ │ │元 │ │ │ │ │
├─┼─────┼────┼──────┼─────┼────────┼────────┤
│5 │EA0000000 │肆拾肆萬│ 吳源桐 │ 第一銀行 │102 年10月26 日 │102 年10月28 日 │
│ │ │陸仟玖佰│ │ 長泰分行 │ │ │
│ │ │元 │ │ │ │ │
├─┼─────┼────┼──────┼─────┼────────┼────────┤
│6 │EA0000000 │參拾肆萬│ 吳源桐 │ 第一銀行 │102 年10 月30 日│102 年10 月30 日│
│ │ │伍仟肆佰│ │ 長泰分行 │ │ │
│ │ │元 │ │ │ │ │
├─┼─────┼────┼──────┼─────┼────────┼────────┤
│7 │EA0000000 │肆拾陸萬│ 吳源桐 │ 第一銀行 │102 年11 月10 日│102 年11 月11 日│
│ │ │伍仟貳佰│ │ 長泰分行 │ │ │
│ │ │元 │ │ │ │ │
├─┼─────┼────┼──────┼─────┼────────┼────────┤
│8 │EA0000000 │肆拾貳萬│ 吳源桐 │ 第一銀行 │102 年11 月17 日│102 年11 月18 日│
│ │ │玖仟參佰│ │ 長泰分行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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