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888號
原 告 李欣潔
訴訟代理人 賴秀英
被 告 陳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2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