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小,903,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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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90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李柏正
被 告 黃致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里區○○路○段000 巷00號二樓,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二段米倉國民小學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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