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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23號
原 告 方如蘊
訴訟代理人 吳筱涵律師
連家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于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玉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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