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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1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順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1,38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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