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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重簡字第1203號
原 告 郭美雲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被 告 蔡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原告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由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及票據號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484,000元。
雖未屆期提示,但經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被告已列入拒絕往來戶,即有到期不履行之虞,爰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聲明異議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其陳述略稱:兩造債務尚有糾葛,礙難照付云云。
乙、程序方面﹕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5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舉證有何不付款之事由以供本院審酌,是其所辯:兩造債務尚有糾葛,礙難照付云云,委無可採,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所提出之票據符合發票行為之形式要件,且係被告所具名開立,是就原告所提出之訴訟資料及證據方法,已足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
經查:依據原告所提出之臺灣票據交換所票信查詢服務表所示,被告之票信資格,業於103年8月22日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則其與銀行間之委任關係應已終止,因付款人對執票人已無付款之義務,其支票屆期必無從兌現,雖附表所示各支票之發票日未到期,應認「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故本件原告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各支票提起將來給付之訴,具備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告預為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各支票之票面金額及利息,乃屬必要(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七年法律座談會意見參照)。
即原告固可先行提起訴訟,惟履行期仍應依附表編號1至7號所示支票票載發票日定之,債權人不得請求法院就未到期部分,為現在給付之判決,否則債務人之期限利益,將因此剝奪。
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共計1,484,000元,及各自附表所示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附表:
┌─┬───┬────┬─────┬─────┐
│編│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號│ │ │ (新臺幣) │ │
│ │ │ │ │ │
├─┼───┼────┼─────┼─────┤
│1 │合作金│ 103年 │二萬一仟元│YS876│
│ │庫商業│ 09月 │ │4724 │
│ │銀行東│ 8日 │ │ │
│ │三重分│ │ │ │
│ │行 │ │ │ │
├─┼───┼────┼─────┼─────┤
│2 │合作金│ 103年 │ 四十萬元 │DW945│
│ │庫商業│ 12月 │ │2390 │
│ │銀行北│ 12日 │ │ │
│ │三重分│ │ │ │
│ │行 │ │ │ │
├─┼───┼────┼─────┼─────┤
│3 │ 同上 │ 103年 │ 三十萬元 │DW944│
│ │ │ 10月 │ │1783 │
│ │ │ 08日 │ │ │
│ │ │ │ │ │
├─┼───┼────┼─────┼─────┤
│4 │合作金│ 104年 │ 七十萬元 │YS876│
│ │庫商業│ 04月 │ │4728 │
│ │銀行東│ 08日 │ │ │
│ │三重分│ │ │ │
│ │行 │ │ │ │
├─┼───┼────┼─────┼─────┤
│5 │ 同上 │ 104年 │二萬一仟元│YS876│
│ │ │ 03月 │ │4727 │
│ │ │ 08日 │ │ │
│ │ │ │ │ │
├─┼───┼────┼─────┼─────┤
│6 │ 同上 │ 104年 │二萬一仟元│YS876│
│ │ │ 01月 │ │4726 │
│ │ │ 08日 │ │ │
├─┼───┼────┼─────┼─────┤
│7 │ 同上 │ 103年 │二萬一仟元│YS876│
│ │ │ 11月 │ │4725 │
│ │ │ 08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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