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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27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徐華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俊環保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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