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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沈慶京
訴訟 代 理人 陳盈誌
複訴訟代理人 瞿永光
被 告 王瑞國
劉幼濤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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