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裕民地工技術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盧志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神琪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60 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6,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32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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