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簡,439,2014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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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劉美珠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鼎全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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