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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71號
原 告 永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東
訴訟代理人 蔡采羚
被 告 陸光新城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隆連
訴訟代理人 羅仕郎
訴訟代理人 王進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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