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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744號
原 告 林承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哲源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625 元,惟查本件原告就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三筆共有土地請求分割共有物,上開三筆土地經送請陳照坤建築師事務所鑑定價格結果,同段64地號價格159,942,413元,同段66地號價格231,261,112元、同段70地號價格148,465,146元,鑑定總價格539,668,671元,原告每筆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000分之1,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9,6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原告僅繳納2,625元,尚欠3,21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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