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司重調,125,201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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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重調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俊淵、王基淵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又調解之聲明所請求事項須為相對人有權所能為之給付,如相對人依法不能為調解聲明所示之給付,即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而不能調解。

二、查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明略以:相對人王基淵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2年2月7 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王基淵及王俊淵公同共有云云。

惟系爭不動產既業經完成分割繼承登記,基於繼承法律關係之安定性,非經法院確定判決,相對人無權自行就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而回復為公同共有。

是以本件調解聲請所請求相對人之給付,既為相對人無權為之,自屬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而不能調解。

綜上,本院爰依前開規定,予以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文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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