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小調,362,201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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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調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嘉芸
相 對 人 蔡木川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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