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簡,1216,2014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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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簡字第1216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 告 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陸佰伍拾陸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0年3月起至102年12月止,向原告提出委託測試之申請,經原告檢測完畢均將檢驗報告交付予被告,雖被告有支付部份檢測費,惟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40,656元,迭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發票及其帳單、委測報價單各3份為證。

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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