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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24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政雄(即林國樑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4,16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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