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簡,1410,20150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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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410號
上 訴 人 陶宗良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翊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2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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