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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922號
上 訴 人 黃柏翰
即 被 告 之8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龍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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