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4,重簡,356,2015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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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廖淑英
訴訟代理人 徐桂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士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50,000元,上訴後,上訴人於第二審減縮請求金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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