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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809號
原 告 劉謝學良
訴訟代理人 劉治俐
被 告 林國浩
被 告 黃彩蓮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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