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929號
原 告 許貝貝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輝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