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4,重保險小,2,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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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保險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 訴 人 王桂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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