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4,重小,1132,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11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複代理人 徐瑞甫
被 告 劉建明
劉文祥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113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下午
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通 譯 蘇春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叁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馬秀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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