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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342號
原 告 李淑慧
被 告 勁德有限公司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許德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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