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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451號
原 告 周書祺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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