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4,重簡,537,2015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537號
原 告 張黎駒
原告與被告陳華樑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