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4,重簡,989,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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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989號
原 告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坤
訴訟代理人 陳盈之
被 告 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玲
被 告 黃榆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廠商設櫃契約書」為本件請求,查上開契約第11條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及訴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有該契約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所生訴訟,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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