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5,重小,1895,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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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895號
原 告 園中天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鐘民惶
訴訟代理人 古佳玉
被 告 柯秀凰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代理人 林維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8月18日提起本件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事件,並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52,632元,嗣因被告於106年5月12日主張因原告埋設管線導致被告家中漏水而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為抵銷抗辯,是因本件尚因審究被告之抵銷抗辯有無理由,致本件之爭點除管理費有無理由外,尚及於探究本件被告屋內漏水之原因、埋設管線有無法律上原因及對原告主張抵銷抗辯有無理由,則本院認以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不適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仍依原訂辯論期日進行辯論。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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