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5,重小,1004,201610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004號
原 告 譽文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權
訴訟代理人 陳韋辰
被 告 福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訴訟代理人 方文雄
徐志雄
被 告 吳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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