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5,重小,1141,2016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11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玉衡
複代理人 黃律皓
被 告 曹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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