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5,重小,1694,2016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69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謝京燁
被 告 李春生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