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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323號
原 告 吳美枝
訴訟代理人 黃光亮
被 告 洪美滿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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