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5,重簡,1680,2017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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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680號
上 訴 人 林立騰
被 上訴人 長宏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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