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5,重簡,1866,20170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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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866號
上 訴 人 張寶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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