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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5號
上 訴 人 藍天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心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於106年11月17日提出之書狀誤載為「民事抗告狀」),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新台幣壹仟元後,尚欠新台幣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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