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小,946,201705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重小字第946號
原 告 嘉祥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壽
被 告 陳寬遠
陳韋潔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小字第946號請求給付車租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下午
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黃國益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叁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陸仟叁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王敏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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