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簡,2174,2017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174號
原 告 尤居隆
被 告 山雲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參仟參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