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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320號
原 告 羅貴美
訴訟代理人 簡陳由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平成律師
被 告 黃林秀桃
訴訟代理人 張瑞芸
訴訟代理人 蔡勝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26日下午5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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