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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383號
原 告 邱兩酒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李益章(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益清(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益源(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月裡(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李月霞(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月琴(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喬台(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蔡淑靜(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益華(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碧芬(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碧雪(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碧玲(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碧蘭(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春榮(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春城(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春和(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美華(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清南(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清賢(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美津子(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寶蘭(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江林寶雲(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金花(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建安(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建忠(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建洲(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詹美蘭(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志明(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建億(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姿慧(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佳燕(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佳紋(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正財(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正德(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正杉(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正義(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蔡李麗玉(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李麗雲(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楊李秋鳳(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秋圓(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珍堅(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金城(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茂林(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美虹(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紅桃(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麗雪(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阿碧(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張登翔
被 告 李建榮(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瑞卿(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李文忠
被 告 李文忠(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阿英(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浩明(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和成(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蔡陳千惠(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許陳彩芬(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碧娥(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乙尚(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昌盛(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李仁超
被 告 李沅駿(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錦平(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建穎(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國賢(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國達(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麗蓉(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麗鳳(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淇方(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遠達(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遠逢(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遠進(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淑真(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淑惠(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淑雲(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世景(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黃粉(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沛璇(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水木(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水鄰(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建和(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麗華(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麗玲(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富田(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彥樟(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彥宏(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淑幸(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明珊(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孟瑾(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潘承珮
被 告 李民吉(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民光(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明麗(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明珠(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明玉(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明芬(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吳寶金(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吳榮(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吳榮煌(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吳榮厚(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吳月霞(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吳郭美治(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吳榮盛(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吳榮隆(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吳榮雄(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吳祖進(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許太極(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許枣(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許月貴(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薛嘉元(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薛陽明(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薛陽清(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薛陽泰(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薛蘭瑛(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章漢(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章頂(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章程(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李金枣(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麗娟(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天福(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福星(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明珠(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明鈺(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恩魁(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恩守(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李招(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桂花(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淑貞(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秀香(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李美惠(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林琴(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兩家(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兩信(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兩義(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兩平(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兩春(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
被 告 張堂凡(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張靜文(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張記芳(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曉菁(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欣玫(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增益(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增祥(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振聲(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振興(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振榮(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李香桃(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麗嬌(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金生(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歸坵(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胡玉嬌(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政頡(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政峸(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李碧珠(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芳味(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楊李淑女(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淑貞(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宏達(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宏謀(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宏美(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草標(即李文豪之繼承人,已死亡)
被 告 李富忠(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劉富美(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建宏(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珮綺(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雅順(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順孟(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漢明(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郭李碧鳳(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碧春(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李典梅(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偉嘉
陳美妃
被 告 張雲鶯(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玉璽(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鈺梅(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鈺柔(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博文(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雲雀(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雲霞(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林獻珠(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木川(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木隆(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雅玲(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國雄(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李翠卿(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鄭招治(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森林(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添福(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月媚(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月芬(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月冠(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寶玉(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恭正(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平貴(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平財(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李珠蓮(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李珠珍(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吳錦爐(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吳信衛(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吳琇淋(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吳淑𣕯(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蘇明佳(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蘇温淳
被 告 蘇莉華(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蘇容婷(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蘇裕鈞(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松雄(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黃鴻儒(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美智(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王育章(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王穗鳴(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王慈霙(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王琳嘉(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忠勝(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照雄(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吳玉草(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煌偉(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煌斌(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慧慧(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玉珠(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棟樑(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志宏(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健雄(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李志宏
被 告 李美玲(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美惠(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李志宏
被 告 李杜玉英(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孫李雲霞(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崇賢(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張國華(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張國萍(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恒嘉(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鄭燕(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旺枝(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旺盛(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玉祥(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麗娟(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美玉(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輝煌(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堃煌(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邱陳秋菊(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秋蘭(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碧雲(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碧玲(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真真(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碧環(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吳菜(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吳忠(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吳明峰(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淑枝(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吳淑惠(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吳淑華
被 告 陳明秀(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彩雲(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張陳寶玉(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李寶春(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宇岳(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宜如(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宜幸(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家標(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家瑞(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家祺(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麗華(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麗雪(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進興(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進賢(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進宗(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被 告 林秀梅(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秀美(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楊甘草(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振聲(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振邦(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禹硯(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禹廷(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筱夢(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峻德(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麗華(即李文豪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宏釆口
被 告 李妙盈
訴訟代理人 李章夫
被 告 李冠儀
被 告 李周愛祝
訴訟代理人 李良賢
被 告 李良展
被 告 李美香
被 告 李美玲
被 告 孫李金釵
被 告 張建國
被 告 張琪閔
被 告 張麗鳳
被 告 張富美
被 告 李知念
訴訟代理人 李華鵬
被 告 顏守銓
被 告 顏守謙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一部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係屬民事訴訟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核其性質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而被告李草標已於民國89年9月29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按,已不具權利能力,並非適格之當事人。
本院乃於106年12月5日言詞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十日內查明被告李草標是否已經死亡,如已死亡應補正其繼承人為本件被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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