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肇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信助
羅丰佑
黃建祐
陳聖翰
陳蓉瑾
王柔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信助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