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簡,636,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636號
原 告 泓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紀正
被 告 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硯晞(原名蔡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區○○○路000號4樓,此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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