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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77號
原 告 旭榮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莊芳容
上原告與被告新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陸萬零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叁佰肆拾叁元,扣除已繳納之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捌佰肆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並具狀記載「是否另基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若是,請一併檢附暨兩造間之租賃契約資料,並附繕本1份(含證物)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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