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簡,799,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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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799號
原 告 吳建興
被 告 楊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5年度審附民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至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假借父親提款卡領取資金,於民國105年1月11日佯稱為訴外人即原告朋友邱振銘須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原告受騙而報警等語,並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惟被告是否為詐欺行為,未經刑事判決所認定,且被告亦非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不符,故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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