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聲,42,201705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聲字第42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江盈溱
相 對 人
即 聲請人 林瑞庭
李鴛鴦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林瑞庭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