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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事聲字第12號
抗 告 人 林紘吉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8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提起抗告如不合法者,原法院應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亦有規定,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11月20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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