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小,2233,201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23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莊承勳
被 告 陳培鴻
訴訟代理人 高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壹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前揭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未付帳款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