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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805號
原 告 鴻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証棕
訴訟代理人 何坤錠
被 告 台北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月娟
訴訟代理人 陳金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除部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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