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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3009號
原 告 賴智照
被 告 周碧蕋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而有權力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又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被告之記載為「國泰世華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女,已往生,請鈞院向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查詢」,經本院向該銀行函查前述帳號持有人資料為「周碧蕋」,再查詢其年籍資料為「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19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3年4月5日死亡」。
是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106年11月20日)前已經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
從而,原告提起本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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