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307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黃岳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小額事件所準用。
又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另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亦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故已死亡之人,即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係以黃岳昇為被告,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訴請求其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惟被告業於原告起訴前之同年8月17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且原告無從補正,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難認適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