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876號
原 告 黃月足
被 告 王水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持有發票人為「加達興業有限公司」、面額新台幣(下同)88,000元之支票(以下簡稱系爭支票),經提示後遭退票,因發票人「加達興業有限公司」已是空殼公司,故請求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惟按「發票人應按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票據法第12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不負有依票據文義給付票款之責,原告復未舉證以證明:有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之合法權利,原告根本無從以上開主張獲得本件勝訴判決之可能,從而,原告援引票據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